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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19〕8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0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各级局)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六条 各级局要统筹推进专卖执法事前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公示内容具体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市场检查的依据、种类幅度、裁量标准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照片、执法证件号码、执法区域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渠道期限等;

  (四)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等。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具体包括:

  (一)许可及管理事项名称、依据;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的方式、途径;

  (四)受理机构、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办理时限;

  (五)办理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各级局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行政处罚和市场检查事项。

  各级专卖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各级专卖稽查部门应当在办公区域公示人员信息。内容包含:照片、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等。

  第十条 各市级局应当编制并公开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线查询系统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局应当编制并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收费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级局应当编制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第十三条 各级局应当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公示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主动出示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和徽章,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准确并充分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法律后果、其依法享受的法定权利、救济方式和途径、案件办理流程、案件处理所需要携带的材料目录、案件处理地址、办案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出示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便于行政相对人填写执法文书相关内容并快捷地处理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服务窗口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姓名、照片、岗位职责等;

  (二)摆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

  (四)在许可申请受理、实地核查等关键环节,告知当事人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

  (五)设置举报投诉箱,接收投诉举报,接受行政许可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节 事后公开

  第十六条 事后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

  (四)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专卖行政许可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示,具体内容包括:被许可人姓名、许可证号、许可类型、有效期限等。

  第十八条 各级局、各级专卖稽查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示,具体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类别、违法事实、处罚决定、作出执法决定日期、执法决定公开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九条 各级局应当及时、准确的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推送至政府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外,还应当采用下列方式公示:

  (一)市级局通过行业对外网站及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

  (二)县级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

  (三)专卖稽查部门在办公区域设置公示栏;

  (四)专卖行政许可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

  (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通过政务新媒体或新媒体终端进行公示;

  (六)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依法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局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专卖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专卖执法决定信息,并重新公布相关信息;发现已公开的专卖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公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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